关于我们 About U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微信二维码 【 微信扫码咨询 】
  • 0512-62717898
  • 0512-6271789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童工!勿碰!
发布时间:2025-05-02 10:09:42 点击次数:26

普法E课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深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苏州人社推出“普法E课堂”

宣传普及人社政策

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感兴趣的小伙伴

跟着人社君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情景模拟


640 (1).jpg


近日,我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接到张先生的咨询,表示因小吃店生意火爆,打算招用一位假期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在店里干活,如果他未满16周岁,是否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640_01.jpg

640_02.jpg

640_03.jpg

640_04.jpg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规定,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此外

还有一些事项请大家注意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录用登记核查制度,核查相关材料,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

广大市民如果发现有单位存在雇佣童工的行为,可以拨打12333热线或者使用“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640.jpg




文章来源:苏州人社

联系我们
座机:0512-62717898
手机:0512-62717898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维码

网站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2024新澳门原料网大全 备案号:苏ICP备2022009500号-1 技术支持: 易动力网络